近日,重庆市彭水县应急管理局公布了《彭水县茂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9.9”一般车辆伤害事故调查报告》。报告认定,2025年9月9日发生在该公司的致一人死亡事故,是一起由员工违章作业与企业管理缺失共同导致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涉事公司因多项主体责任不落实将被处以行政罚款,其实际主要负责人也将被追责,而肇事装载机司机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被建议移送公安机关立案调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和《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的规定,按照彭水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授权县应急管理局调查处理生产安全一般事故的决定》(彭水府发〔2025〕7号)要求,决定成立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县公安局、县总工会、县经济信息委等单位组成的彭水县茂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9.9”一般车辆伤害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县纪委监委和县检察院参与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查阅资料,人员问询等,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受伤或死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解决的建议和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事故调查组经调查认定,彭水县茂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9.9”一般车辆伤害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1.死者周宇为彭水自治县茂田水泥厂员工,工作岗位系烧成车间进煤巡检工,日常负责调度和指挥装载机转运煤炭和矿石,还负责清理上料口和开关传送带;
2.李显合系装载机班组长和事发时装载机司机,李显合与所驾驶的装载机均为重庆通渝橡胶制品有限公司委派,彭水自治县茂田水泥厂(彭水县茂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与重庆通渝橡胶制品有限公司签订的铲车(装载机)租赁协议中约定,装载机司机安全教育培训、日常安全管理以及装载机作业安排均由彭水自治县茂田水泥厂全权负责,在厂期间的安全责任亦由彭水自治县茂田水泥厂全权承担;
2025年9月9日12时10分许,李显合向周宇打招呼要回宿舍吃午饭后随即先行离开现场,李显合于13时许回到事故现场后,并未与周宇取得联系,也没有下车查看上料口是否有人,便驾驶装载机将堆煤场的煤炭转运倾倒至上料口筛网,随后在附近停车休息等待,13时10分许,李显合前去上料口查看煤炭是否漏完,发现上料口筛网上方有一个红色安全帽,还有一个人被煤堆埋压,随即给公司领导电话报告,厂里迅疾组织工人对周宇实施紧急救援,现场其他工人拨打了120电话,新田镇卫生院救护车来到现场将周宇转送至彭水自治县人民医院救治,后经抢救无效于当日14时死亡,此次事故导致直接经济损失120万余元。
《重庆市彭水自治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文书》(彭公鉴病理〔2025〕37号):周宇符合窒息死亡。
事故现场情况:现场位于重庆市彭水自治县茂田水泥厂烧成车间堆煤场上料口筛网,上料口正前方(正东方向)为堆煤场,筛网下方为传送带,左侧(正南方向)传送带经过左转90度后(正东方向)连接至煤一体化堆场(圆煤仓)。筛网长和宽大约为2000mm*1500mm,单根钢条宽度约50mm,间距约100mm。
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第一时间组织工人将周宇救出,新田镇卫生院救护车将周宇送彭水自治县人民医院救治,于当日14时抢救无效死亡。
2.本次事故造成经济损失120万余元(包含一次性工亡赔偿金、抚恤金、丧葬费、抢救费等)。
事故发生后,彭水自治县公安局新田镇派出所、新田镇人民政府等单位接到报告后立即派员赶赴现场处置。
事故发生后,彭水自治县经济信息委、彭水自治县公安局、彭水自治县应急管理局、新田镇人民政府等相关单位在接到事故信息后立即响应,应急处置工作开展有序,责任落实到位。
经过有关人员问询和公安提取资料佐证,综合分析研判得出:事故发生时,周宇未在上料口正前方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标牌,违规在上料口筛网处实施煤炭堵塞清理作业,违反公司上料工作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李显合吃完午饭后返回现场,在无人指挥的情况下,也未对上料口周边进行安全确认的前提下,驾驶装载机实施煤炭转运作业,违反公司上料工作岗位安全操作规程。两人违章作业是导致此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事故单位和主要负责人董希良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工作法定职责是导致此次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作为事故企业行业主管单位,彭水自治县经济信息委履行了以下职责:一是制定了2025年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二是召开了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和重点监管企业专题会议进行安排部署;三是开展了日常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并建立了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台账;四是开展了风险研判并形成风险清单;五是与行业重点监管企业签订了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六是贯彻执行并转发和印发了有关本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文件和会议精神;七是制定了重点企业安全监管方案并落实了监管责任;八是对彭水县茂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有关资质实施了备案登记;九是向事故调查组提交了安全工作履职报告。经调查发现,彭水自治县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及其有关工作人员已依法履行了法定职能职责。
作为工贸行业安全生产工作主管单位,彭水自治县应急管理局履行了以下职责:一是明确了工贸安全生产工作监管职能职责,设立了专门业务科室和工作人员;二是制定了2025年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三是按照执法计划开展了工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四是建立了工贸行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台账;五是落实了风险研判和风险清单工作;六是与工贸行业重点监管企业签订了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七是贯彻执行并转发和印发了有关本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文件和会议精神;八是制定了重点企业安全监管方案并落实了监管责任;九是向事故调查组提交了安全工作履职报告。经调查发现,彭水自治县应急管理局及其有关工作人员已依法履行了法定职能职责。
作为事故企业属地监管单位,彭水自治县新田镇人民政府履行了以下职责:一是制定了2025年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二是印发了工贸安全监管专项工作方案;三是召开了安全生产工作例会进行了部署;四是开展了重点企业日常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五是建立了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台账;六是落实了风险研判和风险清单工作;七是与重点监管企业签订了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八是贯彻执行了上级有关工贸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文件和会议精神;九是建立了辖区工贸行业监督管理台账;十是制定了应急预案并组织了应急演练;十一是向事故调查组提交了安全工作履职报告。经调查发现,彭水自治县新田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工作人员已依法履行了法定职能职责。
周宇(在事故中死亡)。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之规定。鉴于周宇在此次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予追究其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对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按照以下规定处以罚款: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事故调查组建议由彭水自治县应急管理局对彭水县茂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依法实施行政罚款。
针对存在的问题和后续整改落实情况,事故调查组建议,由彭水自治县应急管理局对彭水县茂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存在的问题加以督促整改,并将整改落实情况及时报彭水自治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董希良,为彭水自治县茂田水泥厂生产总经理,受彭水县茂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红伟全权委托负责日常生产和安全工作的全面管理,为彭水县茂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彭水自治县茂田水泥厂实际主要负责人。其作为事故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主要负责人,未认真督促、检查并及时有效地发现和消除上料作业中存在的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以下规定处以罚款: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之规定。事故调查组建议,由彭水自治县应急管理局对董希良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另根据《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应急〔2019〕54号)有关工作要求,事故调查组做全面详尽的调查和集体讨论,事故调查组成员一致认为董希良虽然存在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但无主观故意、社会面影响小,且本人积极努力配合事故调查,妥善处置善后,未发生次生事故,并积极赔付死者亲属。调查中未发现董希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生产安全犯罪的有关情形,建议不予追究董希良的刑事责任。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落实岗位安全责任,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刑事责任 ”之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重大责任事故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出现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难以处理的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之规定。事故调查组认为,李显合涉嫌触犯“重大责任事故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对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但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司法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有关行政机关”之规定。事故调查组建议,将李显合涉嫌犯罪线索按照法定程序移送公安机关立案调查。
2.彭水自治县经济信息委、彭水自治县应急管理局和彭水自治县新田镇人民政府,系此次事故企业的行业监督管理、专项监管和属地监管单位,事故调查组认为,上述三个单位已经按照法定职责履职尽责,此次事故发生的原因系事故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所导致。事故调查组建议,免予追究彭水自治县经济信息委、彭水自治县应急管理局和彭水自治县新田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工作人员行政责任和纪律责任。
为深刻汲取本次事故教训,预防和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针对本次事故的特点,特提出以下防范措施建议:
(一)各县级有关行业监管部门:要深刻汲取此次事故的惨痛教训,针对本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特点,制定行之有效的日常监管措施,督导重点监管企业抓好日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尤其督促企业做好风险研判、事故隐患排查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的落实,科学谋划和统筹好行政执法和服务企业,防范此类事故的再次发生。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针对本辖区事故风险重点监管对象,组织并且开展一次辖区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适时会同有关县级部门开展联合执法检查行动,常态化深入企业查找各类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做到安全生产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发现一个、查处一家、震慑一片,倒逼生产经营单位切实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三)各县内重点生产经营单位:要以此次事故为鉴,严格执行国家法律和法规、国标行标和企业内部安全生产有关要求,健全完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落实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层层压实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始终牢记安全就是企业的生命,安全生产就是企业最大的效益,实际做到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全面落实。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